法律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规定有哪些?
近期,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《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》,对新型卷烟、电子烟、无烟气烟草制品的经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:
关于新型卷烟。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所称的卷烟:(一)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;(二)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;(三)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。因此,常见的IQOS、PLOOM、TECH等大多数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均符合上述特征,属于新型卷烟,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。但新型卷烟的加热器不属于烟草专卖品,不属于监管范围。
关于无烟气烟草制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、复烤烟叶、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、末、粒状商品。无烟气烟草制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中关于烟丝的定义和监管范围,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进行监管。
关于电子烟。对于含烟碱等烟草提取物成分的电子烟烟弹(烟油),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》及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相关规定,电子烟应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。但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、雾化器、电池等装置,不属于烟草专卖品。